2009/03/20

臺灣開放創用CC讓狐百思不解的謎XD|||

按我XDDD


其實兩種看法都是對的,但狐覺得這似乎已經和創立宗旨互相違駁了......Orz|||

嘛,反正一件事情常常會有兩面,就看你怎麼看嘛。>w<


笨笨狐的看待角度是這個樣子的。

如果有謬誤的地方,還請指正笨笨狐一下喔,狐會很感激您的。


4 則留言:

  1. 其实创作共用的话应该是 “行使著作权” 的一种方式。想要让公众任意二次创作 (CC-by)?可以!只能看不能摸(CC-by-nc-nd)?也可以!通过简单的条款以及说明,CC能够让创作者给予公众或多或少的权利,而不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条款把作品关在家里闷着。
    创作共用起源确实和Copyleft有关,但是CC提供的条款的范围要比Copyleft要广。
    Copyleft 的话,是一种 “衍生创作物必须以类似条款的自由授权” 或者说 “share-alike” 的授权。一般是指GNU的GPL,LGPL或者GFDL等。CC-by-sa也可以算是copyleft。Copyleft 和放弃著作权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另一种理查德斯托曼称作“permissive license”,也有戏称"Copycenter"的,是虽然宣告著作权,但是放弃大部分权利 (和责任) 的协议,例如 3项式BSD/MIT/X11授权、Boost授权等。其实这样和放弃著作权没什么区别。
    公共领域是不受著作权保护 (过期失效或如果法律允许的话,主动放弃) 的作品的统称。
    虽然Copyleft是基于版权,但是这只是因为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能够做到鼓励自由软件和自由文化创作的的就是这一点了。
     
    ……好吧我完全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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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常謝謝......QwQ
    您的解釋和論壇那位前輩所說的其實相符呢......其實笨笨狐也是現在才發現自己的觀念有很多謬誤的地方。尤其狐在Copyleft那裡確實太不認真(被巴XD~)
    好啦,坦白說
    放棄大部分權利的授權、其實才是狐所嚮往的呀......(炸
    笨笨狐蠻重口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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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但我觉得那位前辈好像没有说到点子上……特别是对Copyleft的解释有问题啊~
    Copyleft是捍卫软件(或者作品)自由的一种措施,不是和创作公用的“保留部分权力”完全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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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其實狐是覺得還好耶,這種只是不同角度下的範疇......
    其實笨笨狐也該謝謝您才是Q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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